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 陆治原
慈善事业是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慈善法是我国慈善领域的根本大法,是保障慈善事业长足发展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决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一年来,新修改的慈善法全面施行,不断激发新活力,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者,治之端也”。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依法兴善、依法行善、依法治善,必须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为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取得积极成效各级民政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慈善法治体系加快建立。与新修改的慈善法相适应,一系列配套政策陆续出台。2024年修订《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出台《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填补了个人网络求助、慈善信托等方面的制度空白。部分省市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精神和当地实际,完善地方慈善法规政策体系。推动发布多项团体标准,加快慈善标准化建设。整体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标准在内比较全面的现代慈善法治体系加快建立。
慈善力量有序发展。在新修改的慈善法护航下,我国慈善组织数量有序增长、结构逐步优化、质量稳步提升,社会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激发。截至目前,全国登记认定慈善组织超过1.6万家,净资产超过2400亿元;全国累计备案慈善信托2582单,信托财产合同规模98.77亿元。互联网慈善蓬勃发展,民政部指定29家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和3家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600亿人次通过这些平台奉献爱心超过1500亿元,形成人人慈善、随手公益的生动局面。服务大局有力有效。引导慈善力量服务乡村振兴、科教兴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国家战略,为促进第三次分配、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重要贡献。加强慈善帮扶与政府救助有效衔接,深入开展扶老助残、恤幼济困、生活帮扶等慈善活动,助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兜牢民生兜底保障网。大力发展社区慈善,搭建梯级慈善网络,充分发挥汇聚慈善资源、服务社区居民、助力基层治理的积极作用。引导和规范慈善力量积极稳妥应对各种突发自然灾害,让受灾群众真切感受到社会温情和慈善暖意。
慈善监管不断规范。建立慈善综合监管机制,与党建工作机构、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协同落实慈善法明确的规范管理规定。深入实施“阳光慈善”工程,扎实开展慈善组织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加强慈善组织执法监管工作,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整改清单,督促立行立改。对发现的慈善组织违法违规问题,做好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和执法工作,配合司法机关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假借慈善、公益等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从事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依法行善营造良好环境。
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重要而紧迫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与时俱进修改慈善法,体现了党中央对慈善事业的高度重视,是完善促进措施、规范慈善事业发展、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慈善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迈向“十五五”新征程,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对于提升慈善法治水平、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要而紧迫。
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慈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发展慈善事业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支持志愿服务、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强调“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慈善组织“要高效运转,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让每一份爱心善意都及时得到落实”。党中央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要求“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明确了新时代慈善事业的新定位新作用,明确了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的新目标新要求,为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新修改的慈善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论述精神融会贯通体现在法律精髓里,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慈善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国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实际行动。
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是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法治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对于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慈善事业植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这次修改慈善法,进一步继承发扬优秀传统慈善文化,总结吸收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实践经验,将中国特色的慈善理念、慈善行为、慈善制度、慈善模式、慈善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着眼从法治层面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问题,探寻符合中国实际和时代要求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和制度设计,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法治化的发展成效。要以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探索中国特色的慈善法治之路,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是提升民政部门依法履职能力的必然要求。依法履职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民政部门推动依法慈善的基本保障。当前,慈善领域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履职要求更加突出、任务更加繁重。必须深刻认识到,民政部门既是慈善法的重要倡导者、推动者,也是慈善法的实践者、执行者,在深入推进慈善法治化中身处关键岗位、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必须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深刻领会慈善法治精神,熟悉法治条款,着力增强自身法治素养,自觉依法用权、依法履职、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在工作中运用慈善法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深刻把握新修改的慈善法精神实质
“十五五”时期,慈善事业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坚持依法兴善、依法行善、依法治善,必须把学懂弄通慈善法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一体学习领会,进一步深刻把握新修改的慈善法精神实质。
深刻把握加强党对慈善事业的领导这一根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慈善事业是党领导下的崇高事业,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实践和生动体现。新修改的慈善法,把坚持党对慈善事业的领导落实到法律中,新增了“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要求,强化了慈善事业的领导力量,为确保慈善事业正确发展方向、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保障。必须深刻把握慈善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公益性,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慈善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做到始终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
深刻把握加强规范管理这一关键。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在范围领域、内容方式、参与主体等方面都呈现出新特点新情况,迫切要求优化制度设计、健全监管机制。新修改的慈善法,聚焦慈善领域规范管理问题,新增了政府对慈善事业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职责规定,要求压实业务主管单位责任,加强对慈善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并对规范应急慈善和个人救助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必须深刻把握慈善事业规范管理的内在要求,深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慈善事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深刻把握支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这一导向。法律重在规范,要在引领。完善促进措施,进一步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是慈善法修改的主旨所在。新修改的慈善法,强化政府及其部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完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激发慈善组织活力等,深刻体现了鼓励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鲜明导向。必须深刻把握坚持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方向,推动落实各项支持举措,激发社会蕴藏的慈善正能量,共同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形成多方协作推动慈善事业繁荣发展的生动局面。
深刻把握强化法律责任这一保障。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和法律义务违反的矫正机制,深刻体现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和有效性。慈善事业的法治保障必须强化法律责任。新修改的慈善法,划出底线、亮明红线,明确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了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有利于增强慈善公信力。必须深刻把握强化法律责任这一保障,严明慈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确保慈善事业在法治化、规范化道路上行稳致远。
持续推动新修改的慈善法见行见效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踏上新征程,必须深入实施新修改的慈善法,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能力,确保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推动慈善法治落地见效。
坚持党对慈善工作的领导,把准慈善事业发展的正确航向。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慈善事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慈善领域落地生根。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慈善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教育引导广大慈善事业参与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落实党的部署,发挥正能量。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慈善组织决策和监督机制,加强党组织政治引领和政治把关,确保慈善事业发展始终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航向稳步前行。
坚持依法兴善,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慈善事业是一项全民的事业,必须加大促进力度,充分激发全民的爱心、调动全社会的热情。进一步优化认定程序,建设一批政治可靠、治理规范、服务专业、诚信自律的慈善组织,促进慈善组织量的有序增长、质的稳步提升。积极协调推动落实慈善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和其他激励扶持措施,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创新慈善方式,规范发展互联网慈善,大力发展社区慈善,支持发展慈善信托,不断提高慈善参与的广泛性、便捷性、趣味性、规范性,提升慈善活动的感知度、可及性、精准性、持续性,更好惠及广大群众。加大对慈行善举的表彰嘉许力度,丰富拓展慈善宣传阵地和载体,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引导全社会形成向上向善的生动局面。
坚持依法行善,推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综合监管机制。扭住慈善组织公信力这个“牛鼻子”,切实引导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健全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培育慈善行业组织,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强化信用约束,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防范和化解慈善领域风险隐患。持续实施“阳光慈善”工程,督促慈善组织全面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深入开展慈善组织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坚决整治和打击个别慈善组织及其人员滥用善款、滋生贪腐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坚决守住底线红线。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推动形成依法行善的浓厚氛围。
坚持依法治善,持续完善慈善法治体系。慈善需要法律保障,爱心需要制度护航,推进慈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创新,继续做好慈善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使法规政策更好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现实需要。积极推动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修订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慈善信托管理,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推动慈善法律体系更加衔接协调、系统完备,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地应结合本地慈善事业发展需要,重点制定“小快灵”“小切口”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提供更加具体的制度支撑,努力让法律的创新规制转化成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的实践成果。
*内容来源:中国社会报
编辑:秦众 审编:益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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